(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家桃与杭州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桃,杭州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14号原告:李家桃,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杭州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桃诉被告杭州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桃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桃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0元,由原告李家桃负担。审判员 桂 蓉 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