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潘××、建德市××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潘××,建德市××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潘××。被告:建德市××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城镇西门街××号。法定代表人:潘××。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潘××、建德市××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建德市××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温建兵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军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