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戴连星与涂小兰、徐飞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连星,涂小兰,徐飞云,张玉燕,朱燕燕,林友娒,姜文贵,陈玲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戴连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月武、王学美。被告:涂小兰。被告:徐飞云。被告:张玉燕。被告:朱燕燕。第三人:林友娒。第三人:姜文贵。第三人:陈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连星与被告涂小兰、徐飞云、张玉燕、朱燕燕、第三人林友娒、姜文贵、陈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连星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