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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马江与苏花女、王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马江;苏花女;王陈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823号原告杨马江,大麦屿街道环峰路46号。被告苏花女(又名苏花柳),汉族,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兴港西路**。被告王陈聪,大麦屿街道兴港西路1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马江与被告苏花女、王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马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杨马江负担。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玲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