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淑银与李国忠、陈留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银,陈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1221号原告:胡淑银,阳市千祥镇金村车头,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4611286612。委托代理人:王霞,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XX,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忠,省磐安县深泽乡马祥村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5407150412。被告:陈留红,省永康市龙山镇胡塘下村新屋110号,公民身份号码:××98005130412。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淑银与被告李国忠、陈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银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