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雷邦英与绍兴志宇轻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邦英,绍兴志宇轻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雷邦英。委托代理人:李坤爱。被告:绍兴志宇轻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邦英诉被告绍兴志宇轻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雷邦英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芳共印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