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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瞿甲、瞿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瞿甲,瞿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345号原告余某某。被告瞿甲。被告瞿乙。原告余某某诉被告瞿甲、瞿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瞿甲下落不明,案件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某某、被告瞿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瞿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余某某诉称:2009年11月24日,瞿甲向余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天。借款到期后,瞿甲借故未予返还所欠借款。后瞿乙自愿加入到债务关系中,承诺该笔借款在2010年1月31日返还。瞿乙承诺的返还借款日期到期后,瞿乙未返还该笔借款。现起诉要求瞿甲、瞿乙共同返还余某某借款20000元。被告瞿甲未作答辩。被告瞿乙辩称:瞿乙曾承诺愿意与瞿甲一起共同偿还欠余某某的20000元借款。现瞿甲下落不明,个人无力清偿该笔借款,要求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9年11月24日,瞿甲向余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天。借款到期后,瞿甲未予返还所欠借款。后瞿乙自愿加入到债务关系中,承诺该笔借款在2010年1月31日返还。瞿乙承诺的返还借款日期到期后,瞿乙未返还该笔借款。上述事实,由余某某借提交的瞿甲、瞿乙出具的借条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余某某与瞿甲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瞿甲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清偿所欠借款。瞿乙自愿加入到瞿甲与余某某之间的债务关系中,与瞿甲一起成为共同债务人,瞿甲、瞿乙有义务共同向余某某清偿所欠借款。余某某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瞿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瞿甲、瞿乙共同返还余某某借款20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瞿甲、瞿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邱利明人民陪审员  董 璟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