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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与浙江××××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浙江××××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803号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浙江××××责任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0年7月19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下属子公司浙江景兴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08年9月5日签订《供货合同》1份,约定:浙江景兴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供应被告a1j牛皮箱纸板、ah白面牛皮卡;付款方式为货到15天付清全部货款。截止2009年1月31日,浙江景兴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向被告发货金额共计5597159元,被告支付货款4084007元,尚欠货款1513152元。后因公司机构变更,浙江景兴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并已将该变更事项通知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货款,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5131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从2009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违约金计算方式变更为按每日千分之三,从200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被告未作答辩。庭审中,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所需证明的事实内容如下:证据一、供货合同1份。证明:被告向浙江景兴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购买a1j牛皮箱纸板、ah白面牛皮卡,双方并就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证据二、对账单1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513152元。证据三、回执1份。证明:浙江景兴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并已将该事项通知被告。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也未对上述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亦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可作为证据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基于原告的举证、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08年9月5日,浙江景兴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浙江景兴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购买a1j牛皮箱纸板、ah白面牛皮卡;结算方式为货到15天付清全部货款;如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支付千分之三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浙江景兴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按约向被告供应货物。后浙江景兴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并且原告已将该事项通知被告。2009年8月31日,双方经对帐,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513152元。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货款。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其法定和约定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被告确认欠款15日后起计算,即2009年9月16日,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算,明显过高,本院认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131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从2009年9月1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480元,减半收取9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24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茆仲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