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牧业有限公司与庄××、平湖××××丝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牧业有限公司,庄××,平湖××××丝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910号原告:平湖××××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诸仙汇。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任××。被告:庄××。被告:平湖××××丝制衣厂。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堍。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平湖××××丝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26元,减半收取56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茆仲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