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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商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正原电气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江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正原电气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嘉兴市江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317-2号原告:嘉兴市正原电气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塘汇工业园区正原路1号。法定代表人:尤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玉军、沈煜,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江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路282号。法定代表人:周增寿,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正原电气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江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正原电气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正原电气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正原电气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江南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2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52元,由原告嘉兴市正原电气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剑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