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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与绍兴骏丽轻纺有限公司、绍兴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绍兴骏丽轻纺有限公司,绍兴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浙江正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顾根土,顾根水,樊文娟,王水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600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春路6号。负责人倪七一,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立峰,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中兴中兴路159号。被告绍兴骏丽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山前徐村。法定代表人顾根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忠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牌口村65号。被告绍兴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皋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鲁建国,董事长。被告浙江正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皋北村。法定代表人鲁建国,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泰山,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试弄住宅7幢504室。被告顾根土。被告顾根水,越城区皋埠镇阮家湾村40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忠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牌口村65号。被告樊文娟,越城区皋埠镇沈江村88号。被告王水夫,越城区皋埠镇攒宫村6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诉被告绍兴市骏丽轻纺有限公司、绍兴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浙江正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顾根土、顾根水、樊文娟、王水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文娟、王水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撤回对被告樊文娟、王水夫的起诉。审 判 长  邓平平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