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汉执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钟继红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继红,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汉执字第1575号申请执行人:钟继红,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火军,该公司董事长。钟继红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汉民商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钟继红2006年7月至上岗期间的生活费,具体标准按钟继红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的70%发放(减去每月实际已经发放的工资或生活费)、支执行费826元、迟延履行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共识。而因申请执行人实际均未正常工作,故无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本庭亦无法确定执行数额。本院认为,由于本案的执行数额无法确定,应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汉执字第1575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玉华审判员 余文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