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何福利与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福利;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1号原告何福利,系岱山县宏福水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海港,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波。原告何福利诉被告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福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海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福利诉称:原、被告为战友关系,2009年9月25日,被告以江苏南京有一个基建项目招标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承诺在2009年国庆长假上班后予以归还。同日,原告依被告信息告知把20万元打入被告建设银行帐户。但时到今日,早已过被告承诺的归还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以各种借口予以欺骗、拖延。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自2009年10月8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波未答辩。原告何福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宁波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情况。证据二,2009年9月25日、10月19日、10月28日原、被告之间的短信五份,该信息分别载明“下午能办吗?我急需,请放心我不会失言,国庆长假后保证给你还上!利息眩照算,拜托了老哥”、“建行52641015********金波”、“卡号收到没有了,我在信息上先给你写个借据,等我回岱后再补办手续,暂借截二十万元整,国庆长假后上班就还你,谢谢了,金波字据”等,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证据三,2009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客户回单及业务收费凭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汇款给被告的事实。证据四,证人沈某出庭作证,该证人证言的主要内容为“我与原、被告都是战友,去年10月份左右,原告跟我讲起过,金波当时去做生意,其借给金波20万元,借条没有,有短信为凭”,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被告金波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金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何福利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何福利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并对原告何福利主张的被告金波向其借款20万元未还的事实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何福利要求被告金波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从2009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福利借款20万元,并支付原告何福利从2009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金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 芳审 判 员 董跃国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