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咸秦民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向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325号原告向某某,男,1968年8月9日生。被告杜某某,女,1970年7月5日生。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说明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表明已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