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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金甲、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金甲,王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1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乙。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金甲。被告:王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金甲、王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张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依法对诉权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撤回对被告王某、张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