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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1743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案件名称

戚超荣与黄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戚超荣;黄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5民初17435号原告:戚超荣,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黄文辉,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戚超荣诉被告黄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超荣、被告黄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超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本息462300元(本金25万元,利息按7500元/月从2016年3月1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8年8月利息为21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8月21日以借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言明于2016年归还,有借条为证。届时被告未还,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被告黄文辉辩称:黄文辉对原告起诉的本金无异议,利息方面被告需要时间核对。原告戚超荣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据、取款凭条、存款凭条、银行交易流水,被告黄文辉均无异议,本院迳予确认,并据此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6月17日,原告戚超荣向被告黄文辉银行转账25万元。原告戚超荣提供银行交易流水确认被告黄文辉还款记录如下: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2010-7-19 5000 2012-3-20 5000 2013-11-21 7500 2010-8-18 5000 2012-4-22 5000 2014-2-24 7500 2010-9-19 5000 2012-5-21 5000 2014-4-25 7500 2010-11-19 5000 2012-6-20 5000 2014-5-27 7500 2010-12-21 5000 2012-7-21 5000 2014-6-22 7500 2011-1-21 5000 2012-8-21 5000 2014-8-5 7500 2011-2-21 5000 2012-9-21 5000 2014-8-27 7500 2011-3-22 5000 2012-10-22 7500 2014-10-8 7500 2011-4-21 5000 2012-11-20 7500 2014-10-25 7500 2011-5-20 5000 2012-12-20 7500 2014-11-25 7500 2011-6-20 5000 2013-1-24 7500 2014-12-24 7500 2011-7-20 5000 2013-2-26 7000 2015-1-24 10000 2011-8-22 5000 2013-3-21 7500 2015-2-5 10000 2011-9-21 5000 2013-4-23 7500 2015-2-16 7500 2011-10-20 5000 2013-5-21 7500 2015-3-14 3000 2011-11-21 5000 2013-6-24 7500 2015-3-17 4500 2011-12-21 5000 2013-7-22 7500 2015-4-9 7500 2012-1-20 5000 2013-8-21 7500 2015-4-30 6500 2012-1-29 200 2013-9-22 7500 2015-6-12 8500 2012-2-22 4800 2013-10-21 7500 2015-7-8 7500 2015年8月21日,借款人黄文辉出具《借据》,确认:“今借到戚超荣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正(¥250000),每月利息7500。特立此为据!(期限壹年由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止)。”原告戚超荣提供银行交易流水确认被告黄文辉自2015年8月21日之后的还款记录如下: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2015-9-11 10000 2015-11-20 6000 2016-1-20 3000 2015-9-19 5000 2015-12-25 2000 2016-6-23 5000 2015-11-9 5000 2016-1-1 2000 2016-10-29 4000 原告戚超荣另确认被告黄文辉于2016年8月6日通过微信还款2000元,于2016年8月20日通过微信还款500元,于2016年9月15日通过微信还款3000元,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微信还款5000元,于2017年1月24日通过微信还款3500元。本院认为,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借条》及被告黄文辉还款记录,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黄文辉于2015年8月21日出具《借据》确认借到本金25万元,且约定计息标准为月利率3%(7500元/月÷2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核定截至2017年1月24日,被告黄文辉尚欠原告戚超荣借款本金242361.16元及利息41628.56元(详见下表): 计息本金 计息期间 计息标准 应得利息 已还款 累计 250000元 2015.8.21-2015.9.11共22天 年利率36% 5424.66元 10000元 扣本4575.34元 245424.66元 2015.9.12-2015.9.19共8天 年利率36% 1936.5元 5000元 扣本3063.5元 242361.16元 2015.9.20-2015.11.9共51天 年利率36% 12191.1元 5000元 欠息7191.1元 242361.16元 2015.11.10-2015.11.20共11天 年利率24% 1752.97元 6000元 欠息2944.07元 242361.16元 2015.11.21-2015.12.25共35天 年利率24% 5577.63元 2000元 欠息6521.7元 242361.16元 2015.12.26-2016.1.1共7天 年利率24% 1115.53元 2000元 欠息5637.23元 242361.16元 2016.1.2-2016.1.20共19天 年利率24% 3027.85元 3000元 欠息5665.08元 242361.16元 2016.1.21-2016.6.23共155天 年利率24% 24700.92元 5000元 欠息25366元 242361.16元 2016.6.24-2016.8.6共44天 年利率24% 7011.87元 2000元 欠息30377.87元 242361.16元 2016.8.7-2016.8.20共14天 年利率24% 2231.05元 500元 欠息32108.92元 242361.16元 2016.8.21-2016.9.15共26天 年利率24% 4143.38元 3000元 欠息33252.3元 242361.16元 2016.9.16-2016.9.29共14天 年利率24% 2231.05元 5000元 欠息30483.35元 242361.16元 2016.9.30-2016.10.29共30天 年利率24% 4780.82元 4000元 欠息31264.17元 242361.16元 2016.10.30-2017.1.24共87天 年利率24% 13864.39元 3500元 欠息41628.56元 被告黄文辉应向原告戚超荣归还借款本金242361.16元及利息41628.56元,并应以242361.1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戚超荣归还借款本金242361.16元及利息41628.56元,并应以242361.1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戚超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82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戚超荣负担1446.5元,被告黄文辉负担678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戚超荣已预交的受理费678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妙珍人民陪审员  郭焕燕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