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柯慧霞与宁波保税区高新货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慧霞,宁波保税区高新货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柯慧霞,女,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宁波保税区高新货柜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4000006509),住所地:宁波保税区东区兴业四路2号。法定代表人:杜仁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巍,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宜,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慧霞与被告宁波保税区高新货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宁波保税区高新货柜有限公司又起诉原告柯慧霞,原告柯慧霞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宁波保税区高新货柜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慧霞撤回对被告宁波保税区高新货柜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被告宁波保税区高新货柜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柯慧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审 判 长 杜 宇审 判 员 聂宗莲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