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飞军与赵天江、张竞文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飞军,赵天江,张竞文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503号原告:丁飞军,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横路35号306室。被告:赵天江,诸暨市人,户籍所在地暨阳街道赵家村648号,住诸暨市艮塔东路20号北幢2单元503室。被告:张竞文(曾用名:张海萍),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0号北幢2单元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飞军与被告赵天江、被告张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飞军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和云芬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宵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