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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飞军与赵天江、张竞文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飞军,赵天江,张竞文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503号原告:丁飞军,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横路35号306室。被告:赵天江,诸暨市人,户籍所在地暨阳街道赵家村648号,住诸暨市艮塔东路20号北幢2单元503室。被告:张竞文(曾用名:张海萍),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0号北幢2单元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飞军与被告赵天江、被告张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飞军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和云芬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宵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