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汪德成与刘成标、王焕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汪德成,刘成标,王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349-2号申请执行人:汪德成。被执行人:刘成标。被执行人:王焕明。申请执行人汪德成与被执行人刘成标、王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9日制作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成标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环川东路63弄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98774)进行了查封。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刘成标、王焕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并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刘成标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环川东路63弄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98774)适宜处分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温龙执民字第34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