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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阜民一终字第05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金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印,朱电亮,刘杰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印,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电亮,男。委托代理人:房瑜,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杰先,男。上诉人王金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泉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发回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芳审 判 员 徐   云代理审判员 王 来 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汝峰(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