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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宏安与刘杰、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安,刘杰,刘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王宏安,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家岩村第八村民小组。被告刘杰,约52岁。被告刘晓东,约62岁,陕西省石泉县绕峰镇蒲溪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安与被告刘杰、刘晓东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安于2010年7月19日以主体不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宏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225元,下余诉讼费2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