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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史全稳与被告陕西中迈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全稳,陕西中迈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731号原告史全稳,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被告陕西中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路副147号三桥工程机械市场院内东1-4号,注册号6101012435133。法定代表人曹相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同志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全稳与被告陕西中迈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全稳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全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3元,其余113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