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128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鲍高峻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起诉称:2009年12月前,被告因家庭房屋装修向原告购买地砖等材料,赊欠原告货款2万余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9000元未付。2010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0年春节前付清。欠款到期后,该9000元货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袁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2010年1月6日由被告袁某某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900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袁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袁某某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欠条内容真实确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该欠条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1月6日,被告袁某某结欠原告胡某某货款9000元,承诺于2010年春节前付清,并由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胡某某货款玖仟元正(9000.00),今欠人:袁某某,2010年元月6日,2010年春节前付清”。该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准上述诉请。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货款9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日期,应按约如期给付货款,被告至今未付,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某货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袁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