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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善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方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善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方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595号原告:台州善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望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红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益民,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俭,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方气,身份证号码332626195408162319,住浙江省三门县横渡镇东屏村下洋水片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善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方气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善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善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争议进行协商且被告已支付了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善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台州善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邵全宰审判员  郑福梅审判员  顾安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楼呈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