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靖江××线有限公司、朱某某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催字第30号申请人:靖江××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申请人靖江××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ga/0101890227、面额人民币50万元、出票人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广州粤海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靖江××线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西门支行、出票日期2010年4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靖江××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 萍审 判 员 余雅美审 判 员 何诗昂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汪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