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执民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茅云闰与茅建听、胡央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云闰,茅建听,胡央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茅云闰,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茅建听,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央群,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1587号茅云闰与茅建听、胡央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茅建听、胡央群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茅云闰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茅建听、胡央群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茅云闰借款2500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215元,执行费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5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茅云闰发现被执行人茅建听、胡央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