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潞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甲诉申乙等四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甲,申乙,申丙,申丁,申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潞民初字第149号原告申甲,男,汉族,农民。被告申乙,男,汉族,农民。被告申丙,男,汉族,农民。被告申丁,女,汉族,农民。被告申戊,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甲诉被告申乙、申丙、申丁、申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甲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