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烟牟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丛榕乙与李化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榕乙,李化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丛榕乙(曾用名丛培荣),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化阳,农民。申请执行人丛榕乙与被执行人李化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7)烟牟大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25.87元及案件受理费2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7)烟牟大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王杰范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