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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耕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耕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22号原告:慈溪耕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法定代表人:徐焕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阮家丁。法定代表人:岑若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耕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耕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耕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