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互诉被告),互诉原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江某。上诉人××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称其曾于2008年3月1日向江某发出续签2009年度劳动合同的通知,但该通知未经江某签收,××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不能证明已经告知江某,也不能以此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江某,原审据此判令××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江某2008年5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无需支付江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江某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情况。××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仅提交了江某2008年10月份的考勤记录,江某未提交其加班的证据,且江某主张的加班时间里,其中2008年国庆加班3天,与有其本人签名的2008年10月考勤记录不符,原审据此酌定江某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共加班11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经计算,××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应付江某上述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3831元(2525÷21.75×11×300%)。××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称其向江某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但并未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上诉人××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上诉人江某负担2.5元。上诉人××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0元,由本院退回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审判员 聂 效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