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甲与朱××、林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朱××,林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35号原告:林甲。委托代理人:施××、陈××。被告:朱××。被告:林乙。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诉被告朱××、林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诉讼保全费26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