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陕西派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天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派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派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天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宜三虎,该公司总经理。协助执行人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派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2月10日向协助执行人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送达了(2009)长法执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协助将被执行人映西天地建筑有限公司在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享有的工程款547635元交付本院。2009年5月份,陕西天地建筑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队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食堂工程交付学院后,协助执行人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擅自向被执行人陕西天地建筑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本院于2010年7月6日依法向协助执行人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作出(2009)长执字第75号责令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责令其于2010年7月9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协助执行人队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至今未予追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协助执行人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5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映西派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刘林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西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