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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汇迪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汇迪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保字第4号提请人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杭州汇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新河口村。法定代表人倪建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力,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振兴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元峰,执行董事。提请人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杭州汇迪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0年7月16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所属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汇迪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杭州汇迪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战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艾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