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博雅茶厂申请执行西安北特枣业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龙游博雅茶厂,西安北特枣业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浙江龙游博雅茶厂,住所地本市金康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慧茹,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北特枣业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书刚,总经理。关于浙江龙游博雅茶厂申请执行西安北特枣业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北特枣业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