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如才与林雪芬、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才,林雪芬,杨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711号原告陈如才,经商,环县大麦屿街道铁龙头兴港西路169号。(身份证:332627195602100951)被告林雪芬,农民,环县大麦屿街道峰水巷9号。(身份证:332627197306090647)被告杨青,农民,县大麦屿街道大龙湾村下龙湾1号。(身份证:××2075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才与被告林雪芬、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如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2.50元,由原告陈如才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