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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如才与林雪芬、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才,林雪芬,杨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711号原告陈如才,经商,环县大麦屿街道铁龙头兴港西路169号。(身份证:332627195602100951)被告林雪芬,农民,环县大麦屿街道峰水巷9号。(身份证:332627197306090647)被告杨青,农民,县大麦屿街道大龙湾村下龙湾1号。(身份证:××2075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才与被告林雪芬、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如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2.50元,由原告陈如才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