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司因与被上诉人池某某、、池某某与上海××(××)××司、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司,池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司。地:上海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上诉人上海××(××)××司因与被上诉人池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小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键、代理审判员孙世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并就原审关键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提出鉴定申请,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退回上海××(××)××司。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