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与中××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中××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61号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顺村。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何××。被告:中××司。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凌××。委托代理人:万××。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与被告中××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97元,减半收取72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蓁审 判 员  丁扣红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