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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邓后文、刘涛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后文,刘涛,赵文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镇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后文,绰号“黑娃”、“小黑”,于四川省三台县,农民。2007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同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涛,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农民。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文俊,绰号赵二娃,于四川省三台县,农民。2007年1月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后文、刘涛、赵文俊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慧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后文、刘涛、赵文俊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邓后文、刘涛、赵文俊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邓后文、刘涛、赵文俊经事先预谋,携带游戏机“上分器”到本区庄市街道钟包村62号张某所开小店,在用“上分器”将游戏机内硬币退出时,被张某发现并加以阻止,三被告人遂对张某进行殴打,并砸坏店内三台游戏机,邓后文用随身携带匕首将张某腹部刺伤,并劫得游戏机内硬币共计人民币120余元。经鉴定,张某腹部开放性损伤、肠破裂,已构成重伤。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邓后文、刘涛、赵文俊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后文、刘涛、赵文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病历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情况说明、照片,辨认笔录,证人王某、赵某应、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后文、刘涛、赵文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等手段劫取公民财物,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邓后文、刘涛、赵文俊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邓后文、刘涛、赵文俊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各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邓后文、刘涛、赵文俊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邓后文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后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二、被告人刘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三、被告人赵文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俊美人民陪审员  石伟标人民陪审员  王坚芬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滕爱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