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维庆与应维华、应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维庆,应维华,应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90号原告应维庆,男,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里宅村。被告应维华,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里宅村。被告应雪芳,农民,市苏溪镇里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维庆诉被告应维华、应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维庆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应雪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应雪芳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维庆撤回对被告应雪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