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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维庆与应维华、应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维庆,应维华,应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90号原告应维庆,男,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里宅村。被告应维华,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里宅村。被告应雪芳,农民,市苏溪镇里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维庆诉被告应维华、应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维庆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应雪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应雪芳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维庆撤回对被告应雪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