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与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张××,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231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鲍××。被告:张××。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胡××负担。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刘严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