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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丽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丽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嵩商初字第75号原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54709-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球山。法定代表人:刘亚飞,董事长。被告:宁波丽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辉开发区茂盛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丽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6元,减半收取282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4848元,由原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俞奇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飞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