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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横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横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陈某。被告:施某。原告陈某为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0年7月15日,被告施某向本院提交了2010年4月19日东阳市妇幼保健院中止妊娠的门诊病历及孕产妇保健册。本院认为,根据上述证据材料,能够确定被告施某曾怀孕并于2010年4月19日中止妊娠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本案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振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