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横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横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陈某。被告:施某。原告陈某为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0年7月15日,被告施某向本院提交了2010年4月19日东阳市妇幼保健院中止妊娠的门诊病历及孕产妇保健册。本院认为,根据上述证据材料,能够确定被告施某曾怀孕并于2010年4月19日中止妊娠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本案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振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