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许金祥与罗政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祥,罗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许金祥,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浒山街道虞波北园18号楼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811040093。被执行人:罗政权,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天九街15号4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810126039。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597号许金祥诉罗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政权尚欠申请执行人许金祥人民币74175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101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金祥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2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佰 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