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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烟牟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孙玉京与张士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京,张士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烟牟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孙玉京,农民。被执行人张士礼,农民。申请执行人孙玉京与被执行人张士礼买卖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1995)牟观经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199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9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90元,已执行45220元,尚有43780元及案件受理费159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1995)牟观经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王杰范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