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陕西齐力铁路电气有限公司诉李兵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齐力铁路电气有限公司,李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陕西齐力铁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城产业园*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仝跟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兵,男,1962年2月7日生。原告陕西齐力铁路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兵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齐力铁路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说明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表明已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齐力铁路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人民陪审员 雷光锋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