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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XX因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反请求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朱XX,男,身份证号码:KXXXX,住所地:台湾省XX,大陆住址:深圳市XXXX。委托代理人:罗XX,XX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李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住所地:深圳市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朱XX因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0)深仲裁字第XX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人朱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XX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许保疆审 判 员  张 力代理审判员  陈明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妍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