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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龙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先荣与叶应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先荣,叶应棕,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408号原告:吴先荣,男,1972年1月8日出生,住龙泉市龙渊街道下林路108号。身份证号码:332524197201080034。被告:叶应棕,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泉市八都镇山溪口村上村010号,现住龙泉市西街街道公园路1幢一单元幢401室。身份证号码:332524195301012718。被告:XX,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住龙泉市西街街道公园路1幢一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32502198002222710。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项晓韬,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龙泉市陵园路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先荣与被告叶应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先荣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吴先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