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龙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先荣与叶应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先荣,叶应棕,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408号原告:吴先荣,男,1972年1月8日出生,住龙泉市龙渊街道下林路108号。身份证号码:332524197201080034。被告:叶应棕,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泉市八都镇山溪口村上村010号,现住龙泉市西街街道公园路1幢一单元幢401室。身份证号码:332524195301012718。被告:XX,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住龙泉市西街街道公园路1幢一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32502198002222710。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项晓韬,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龙泉市陵园路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先荣与被告叶应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先荣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吴先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