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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洪泽与应维华、应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泽,应维华,应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96号原告朱洪泽,经商,乌市苏溪镇胡宅村。被告应维华,经商,乌市苏溪镇里宅村。被告应雪芳,农民,市苏溪镇里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泽诉被告应维华、应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洪泽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应雪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应雪芳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泽撤回对被告应雪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