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844号原告:宣某。委托代理人:石千华。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某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宣某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