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小仙与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仙,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543号原告:许小仙,0824197007240940),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工人路17号2单元601室。被告:吾军,24197602170027),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花山脚14号。原告许小仙为与被告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小仙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吾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协议,且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许小仙申请撤回对被告吾军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仙撤回对被告吾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许小仙负担。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